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古)决字[2025]第108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古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古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2023年4月1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安平交警中队查获,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25年7月9日晚,吴*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贵HPA822经过古塘乡农民街乡政府岔路口时,被市公安局古塘交警中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酒精浓度为21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与申辩、酒精吹气检测单、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