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71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坐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坐石*******。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晚上七点许,李XX在新化县吉庆镇金星社区一路边烧烤摊喝了一瓶二锅头白酒。饮酒后其驾驶湘KVJ173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新化县坐石乡毛坪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61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李XX已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其曾于2022年9月30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新化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酒精含量呼气式测试记录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