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独)决字[2025]第032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在通道县双江镇××村一栋楼房旁边吸食了含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民警提取了杨××的新鲜尿液,通过替来他明尿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替来他明阳性。杨××已构成滥用临时管制清单物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指认照片;3、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4:户籍证明;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通道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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