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公)决字[2025]第0488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公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
现查明:六年前,高XX在湖北省进鱼苗时,发现批发鱼苗的老板家有一把发射钢珠的弩枪,于是找到老板将弩枪带回家,2024年7月高XX充网上买入钢珠,试过几次后发现打不准,2025年1月,高XX又从网上购买瞄准镜安装在弩枪上。
2025年5月1日,高XX家养的狗追鸡,于是高XX使用弩枪对着狗打了几发钢珠弹。
以上事实有高XX的陈诉和申辩;弩枪;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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