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独)决字[2025]第0322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4年02月1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龙X与龙XX在通道侗族自治县独坡镇XX村老年活动中心附近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龙X不听他人劝阻,两次挣脱现场村民阻拦上前用右脚将龙XX踢伤。经鉴定,龙XX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5年06月11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龙X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对本案中龙X 故意伤害的行为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2、证人证言;3、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4、鉴定意见: 伤情照片及伤情鉴定文书;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因被处罚人龙*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通道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