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治)决字[2025]第069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花塘*******,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花塘*******。
  现查明:2024年2月份期间,唐**在临武县武水镇XX村李X强家多次开设“虾公鲤鱼”赌场,由唐**负责摇骰子,王X忠负责掌本,吸引赌民李X武、孙X智、李X群、陈X通、苏X波、陈X强、李X波、曹X祥等共计二十余人前来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赌民以单注10元至1000元不等的金额下注,每次参赌人员高达二十余人。
  以上事实有唐**的供诉材料,王X忠、李X武、孙X智、李X群、陈X通、苏X波、陈X强、李X波、曹X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