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交)决字[2025]第073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梅田*******,现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23时34分许,王××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湘L5×××Q小型轿车在经过宜章县玉溪镇×××小区路段被交通民警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77.7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在2023年1月6日,王××因酒驾被宜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于2023年1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3.司法鉴定意见书;4.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