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709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石冲*******,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8时许,谭XX途径新化县上梅街道日盛商都商贸城附近,看到被害人杨XX停放在马路边的一辆蓝色女式摩托车前方左边收纳筐里的手机,谭XX遂走到摩托车旁,伸手将手机偷走,随后逃离现场。该手机为IQOO牌型号Z7,现价值约几百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