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711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塘*******,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东塘*******。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18时许,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塘街道XX篮球场,违法行为人丁X因打篮球与黄XX发生纠纷,丁X对黄XX的头部左侧击打一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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