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交)决字[2025]第073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5年04月26日22时25分,李××酒后驾驶湘L0×××8小型轿车行驶至宜章县玉溪镇×××小区路段时,被宜章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气式酒精结果为24mg/100ml。查询,李××于2022年01月3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章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于2022年2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3年08月1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章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于2024年4月2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3.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4.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