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金)决字[2025]第116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张××因土地争议到镇政府大吵大闹,扬言要开车撞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将镇政府办公大楼二楼的一个饭碗摔碎,并欲强行进入镇政府工作人员正在开会的会议室,被阻拦时将阻拦的工作人员漆××撞到墙上,导致漆××手部受伤,阻拦镇政府车辆正常出入,影响镇政府工作人员正常办公。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