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善)决字[2025]第0618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斗姆湖镇葛麻山社*******。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20时07分,龙XX饮酒后驾驶湘J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鼎城区建新路XXXX餐馆门前路段时,被鼎城交警大队善卷中队民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15mg/100mL。经查,龙XX曾于2020年4月5日17时28分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鼎城交警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笔录、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及所驾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及前科查询、查获及血样提取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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