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6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20时15分许,龚××(身份证号:432×××××02034714)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B×××03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叫鸡岭社区红旗北路田心立交桥至铁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龚××使用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6mg/100ml。龚××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2020年7月30日,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荷塘交警大队处罚。龚××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驾测试单、查获经过、现场证据照片、2020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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