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50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团洲*******,现住湖南省华容县团洲*******。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0时23分,我大队在国能君良加油站路段开展酒驾整治时,拦停一辆沿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号牌为湘F0XXXX的三轮摩托车,见该驾驶人方**有酒驾嫌疑,经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方**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经查,方**2024年10月10日因酒驾被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方**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询问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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