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锁)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锁石*******,现住双峰县锁石镇群山*******。
  现查明:老挝籍女子VILAYSAK MI于2025年5月3日执签证(签证号:P3294973,有效期30日)从上海浦东机场入境,于5月3日到双峰县锁石镇群山村塘戈组陈*家居住,陈*与VILAYSAK MI于2025年5月29日在贵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VILAYSAK MI的签证于2025年6月2日到期,VILAYSAK MI一直在陈*家居住至今被查获未补办境内合法居留手续。因此,陈*构成容留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老挝籍身份证、证人证言、结婚证和已过期的签证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说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