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红)决字[2025]第061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红云街道花*******。
  现查明:2024年1月1日以来,鼎城籍人员杨XX,因其对自己母亲在鼎城去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屋拆除后补贴的126万元拆迁款项不满,于2024年4月13日、2024年5月11日、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5日、2024年11月5日、2024年12月1日、2024年12月20日连续七次前往北京上访,并于2025年4月9日、4月25日、6月3日、6月19日至国家信访局恶意上访登记,经工作人员劝阻,杨XX不听劝告,长时间滞留在国家信访局,严重扰乱了国家信访秩序和单位秩序。且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拒不承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信访局登记记录、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