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洞)决字[2025]第1718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3年至2024年,浏阳市亮丽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余**)经营期间,未办理道路运输证,通过刘守璜、刘宗山等人带路将无资质购买烟花爆竹的车辆送离浏阳市,逃避执法机关查处,从中非法牟利150000元。2024年01月09日10时许,余**主动前往浏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1、余**的陈述与申辩;2、同案人刘守璜、刘宗山的陈述;3、微信转账记录;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没收违法所得(15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