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73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沙*******,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沙*******。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8时许,吴**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社区东门巷内与庹新蓉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吴**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庹新蓉。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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