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708号

  被处罚人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新化县西河镇齐家*******。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游XX在网络上接触到银行卡代收钱,给10%的佣金的信息。于是游XX明知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31913001419739替他人收款,并收取收款额的百分之十佣金。2025年5月17日14点02分, 游XX通过出借银行卡替他人收取一笔2000元钱的资金,其按照约定给对方转账1800元钱时,发现自己中国工商银行卡已被冻结,该2000元钱仍在游XX工商银行卡中。这笔2000元钱的笔资金涉及2025年5月22日叶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立案侦查的“2025.05.18平XX市叶县盐椰街道李XX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国家反诈平台下发的核查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游**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游**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