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赤)决字[2025]第0734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三江口镇塔山村塔*******,现住三江口镇塔山村塔*******。
现查明:2023年4月25日,宜章县公安局赤石派出所联合反恐怖大队在对宜章县防恐怖袭击重点单位赤石曹田加油站进行进行反恐怖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出售散装汽油实名制登记不完善等6项问题,遂对曹田加油站作警告处罚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3年7月4日10时许,赤石派出所再次对赤石曹田加油站进行反恐怖检查,发现曹田加油站仍存在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散装汽油实名制登记台账不全等两项问题。林×源作为赤石曹田加油站管理员,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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