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霞)决字[2025]第0671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湘潭市岳塘区万达*******。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违法行为人徐XX为寻求刺激,于湘潭市岳塘区XXX电竞网吧湘潭XX店地下停车场位置,在朋友蒋XX的邀请下,与蒋XX(未到案)、龚XX(未到案)一同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烟弹。现徐XX毛发经检查含有替来他明的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陈述与申辩、违法行为人徐**指认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徐**毛发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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