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北)决字[2025]第1161号

  被处罚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下午,郭XX桂英因不满彭XX家人在其屋边老屋宅基地搭建铁棚,影响其去屋后上厕所,为了发泄不满,手持锤头将彭XX屋边的木质粪桶砸烂。期间,彭XX上前阻拦,郭**将彭XX推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因郭**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