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8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牛*******,现住沅江市湘北市场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前往沅江市XXX办公楼内实施盗窃,见办公楼401办公室未关门,便进入该办公室实施盗窃,在一办公桌抽屉内盗窃了两包和天下香烟、七包玉溪和谐香烟,九包香烟的市场零售价格共计为494元,现李XX对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五) 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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