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北)决字[2025]第1160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上午,易**因不满彭×莲家人在其屋边搭建铁棚子,影响其去屋后上厕所,为发泄不满,手持棍棒将彭×莲屋前的一扇木山砸烂。期间,彭×莲上前阻止,易**用棍棒击打彭×莲的身体。另查明:自2025年6月25日左右起至2025年7月9日,易**为报复彭×莲,连续七八次在彭×莲屋前走廊上拉屎粪,并于2025年7月9日凌晨,将一团屎粪扔到彭×莲室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易**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