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石)不决字[2025]第0114号
违法行为人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武潭镇春拱*******,现住:桃江县武潭镇春拱*******。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5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薛*,在桃花江镇豪苑小区豪苑菜市场附近的“茶语**”娱乐室二楼包厢内,伙同蔡*明、安*(逃跑)、*子(逃跑)搞单注10元的“扯葫芦”赌博,抽水200元给老板甘*全。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违法行为人薛*、蔡*明陈述赌博经过;旁观人员证实赌博情况;现场监控录像;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情节特别轻微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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