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616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8时许,鼎城公安交警大队五中队按照公安部酒驾查处规定依法在鼎城区尧天坪镇伍福桥村路段设卡组织对过往车辆驾驶员进行酒驾检查时,18时52分执勤民警在该卡点将驾驶湘J××××6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罗×军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2mg/100ml;经进一步调查,罗×军于2024年9月9日18时18分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鼎城公安交警大队处罚,本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证在暂扣期间,所驾车辆为报废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2、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3、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4、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5、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6、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