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洋)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洋市*******,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洋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06时许,欧阳XX与同村村民邓X波存在债务纠纷,随后双方因此事在古塘村6组邓X波承包的烟田内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欧阳XX撕扯邓海波衣物、手臂和邓XX母亲的头发,随后邓X霞认为对方在殴打老人,还手将对方按倒在地并掐欧阳XX的脖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欧阳XX、邓XX询问笔录,受害人邓XX、邓X波询问笔录,证人邓X青询问笔录,现场视频截图,经济纠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情节轻微且该违法行为系阻止违法行为人欧阳桂彩实施殴打他人行为的过程中实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