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零陵区家兴*******。
现查明:2025年03月20日17时许,蒋**酒后驾驶湘MYF12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南省双牌县平霞路37公里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民警现场对蒋**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8mg/100ml。后公安民警将蒋**带至双牌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并带至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2025年03月21日将蒋**当日抽取的血液样本送至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鉴定结论为:蒋**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4.0mg/100ml。蒋**涉嫌危险驾驶。根据检察院永双检刑不诉【2025】23号,决定对蒋**不起诉。因蒋**在2024年04月25日21时20分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永州市零陵区鸟沙洲全路段被永州市零陵区零陵大队河东中队处以驾驶证吊销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行政处罚。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酒精呼气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捌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8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双牌县公安局征收点缴纳罚款贰仟捌佰圆整;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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