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不决字[2025]第0098号
违法行为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现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潘X于2025年7月9日凌晨2时许,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XXX露天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一辆车牌为湘NXXXXX的红色宝马轿车,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巡逻保安发现,未造成车主财产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精神障碍患者病历诊断复核及危险性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方县中方镇中方卫生院2025年1月15日出具的2025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历诊断复核及危险性评估报告,潘佳患有精神分裂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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