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11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小渡口*******,现住湖南省澧县小渡口*******。
现查明:2024年年底,犯罪嫌疑人李×、李×国、袁×超三人在澧县小渡口镇毛家岔村一居民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叶×银、黄×民、王×平为赌场内工作人员,经查,违法行为人彭×珍前往澧县小渡口镇毛家岔村该居民房内进行单注金额10元的“推牌九”方式的赌博,共输50元。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彭×珍的陈述与申辩;3、证人李×、李×国、袁×超等人的证言;4、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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