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茅)不决字[2025]第0077号

  违法行为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现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05时许,苏运某某窜至南县茅草街镇××村×组李某某家稻虾田处,回收之前置放在李某某家稻虾田内用以捕捞黄鳝的地笼时,被李某某当场发现,所捕捞的价值约人民币180元的黄鳝被李某某当场追回。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情节特别轻微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