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21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桂门*******,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2025年7月10日凌晨0时许,吴X和雷X在郴州市苏仙区裕后里XXX酒吧前台和报警人康XX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吴X用手掐了康XX的脖子,雷X用脚踢了康XX的右手一下,随后双方被酒吧保安拉开,康XX报警自己被打,随即双方被带至办案区进行调查。
  以上事实有1、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4、康XX的报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