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决字[2025]第1713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弼时*******。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邓××在长沙县安沙镇和平村李××处“买码”,后由李××报单至长沙县湘龙街道盛地春天小区吴××开设地下六合彩的赌场进行线上赌博活动,邓××共计投注44751元,2025年7月9日,邓××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