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71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
  现查明:2025年2月份,违法人刘××因看到很多人求购“湘30”,觉得有利可图,便在烟花爆竹微信群中发布了求购消息,邱××看到后便与刘××商谈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20件“湘30”(每件96个),2025年2月底邱××用小货车将20件“湘30”运至荷花街道××村××仓库门口,由刘××将20件货搬至自己的起亚牌轿车上,现场刘××支付给邱××现金8000元。后刘××将20件“湘30”运至其位于浏阳市××村××片××组××号的家中,存放于杂物间。2025年7月9日,荷花派出所在对××村进行危爆排查时,现场查获该20件“湘30”。2025年7月9日,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刘xx的陈述和申辩;2、现场照片;3、检查笔录;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现实表现;6、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没收非法财物(“湘30”20件)。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