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不决字[2025]第0190号

  违法行为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北山*******。
  现查明2025年04月29日至2025年05月0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王××在长沙县安沙镇和平村李××处“买码”,后由李××报单至长沙县湘龙街道盛地春天小区吴××开设地下六合彩的赌场进行线上赌博活动,王××共计投注900元,2025年07月09日,王××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王兰英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