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桥)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23时许,舒X安伙同戴X才在溆浦县卢峰镇XX村7组戴X年家中二楼空房内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07月09日下午18时许,舒X安在溆浦县人民大会堂附近被民警查获。舒X安的尿液经二乙酰吗啡检测呈阳性。另查明:2024年5月舒X安因贩卖毒品罪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舒X安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测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舒**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