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105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九道*******。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步行至长沙市芙蓉区上东辛顿小区西门,见路边停放的一台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未上锁,临时起意趁周围无人注意时,将该电动车退走后据为己有。2025年7月9日,刘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报案材料;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监控视频;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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