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桥)决字[2025]第0506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23时许,戴X才伙同舒X安在溆浦县卢峰镇XX村7组戴XX家中二楼空房内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07月09日下午18时许,戴X才在溆浦县卢峰镇XX宾馆被民警查获。戴X才的尿液经二乙酰吗啡检测呈阳性。戴X才吸食毒品后驾驶一辆绿牌怀化5065XXX白色电动摩托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戴X才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测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机动车天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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