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76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8时至19时许,违法行为人蒋X、岳X、陈X、周X为图财,于株洲市天元区XX茶社内,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点炮”单注30元,“自摸”单注40元,违法行为人蒋X、岳X、陈X、周X分别换取了2000元现金进行赌博,其中蒋X赢20元,剩余2020元赌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予以收缴,岳X赢460元,剩余2460元赌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予以收缴,陈X输330元,剩余1670元赌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予以收缴,周X输290元,剩余1810元赌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予以收缴,四人以“抽水”的方式结算包厢费用,共抽取140元,该140元由陈X所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予以收缴,整场输赢1240元,现场查获赌资8000元,输赢以现金方式结算。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X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经营一家名叫印象茶社的过程中,为违法行为人蒋X、岳X、陈X、周X赌博提供场地、赌博工具、茶水、换取现金等服务,共计140元的服务费用还未收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指认笔录、赌资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