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禁)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益阳市赫山区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谎称与曹X昊一同出资前往购买毒品冰毒,曹X昊微信扫码转账800元给徐*,后两人开车到益阳市赫山区XXX天地附近,徐X以购买毒品为由,让曹X昊在车上等待,徐X则直接返回家中。后曹X昊多次联系徐X退钱和见面,徐X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见面,所得钱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