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57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现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行驶至XX大道XX路路口,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民警刘XX与同事正在此处开展电动车整治任务,于是刘XX让杨XX停靠在安全区域,让其靠边下车、提供身份信息配合执法工作,杨XX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在刘XX多次警告后,杨XX直接启动电动车试图强行冲卡,后刘XX等人随即将杨XX从电动车控制至警车上,杨XX强行冲卡的行为导致其自身双手受伤、刘XX右脚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笔录以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以及照片、提取笔录以及相关资料、执法记录仪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杨**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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