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714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2月份,违法人邱x因在微信看到刘xx求购“湘30”,觉得有利可图,便与刘xx商谈以8000元的价格售卖20件“湘30”(每件96个)给刘xx。2025年2月底邱x用小货车将20件“湘30”运至xx街道xx岭村xx仓库门口,当天刘xx临时有事,刘xx让邱x将20件“湘30”放在刘xx位于金x的仓库,并委托其弟弟刘x给邱x现金8000元。后刘xx将20件“湘30”从xx仓库运至其位于浏阳市xxx村xx片xx组461号的家中,存放于杂物间。2025年7月9日,荷花派出所在对xxx村进行危爆排查时,现场查获该20件“湘30”。
  以上事实有1、邱x的陈述和申辩;2、刘xx的陈述和申辩;3、辨认笔录;4、 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