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导)决字[2025]第117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导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导子*******。
  现查明:经查实,王X(男,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0XXXXXX,户籍地址:湖南省XX市XX镇XX居委会X组)其于2023年11月,通过色情网站推荐链接,下载“XX”手机赌博软件,随后注册账号(账号:xc8XXX,密码:Zxc789789XXX),但并未进行赌博。直至2024年初,王X通过该赌博软件偶尔进行赌博,其通过手机软件“XX”上赌博“百家乐”,以押注庄和闲的玩法进行赌博,每局下注金额20元、30元、50元、100元金额不等,一局赌注大概500元至700元人民币不等,具体赌博次数及输赢情况其称已记不清楚。最近一次通过“XX”手机软件进行“百家乐”赌博是在2025年6月30日下午14时许,在赌博软件“XX”内通过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5697500013XXXXX)充值两笔,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2800元,共计人民币7800元。随后进行“百家乐”赌博,盈利人民币200元左右,后通过赌博平台提现8000元到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56975000131XXXXXX)内,王X已构成网络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卡交易账单,微信交易账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