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382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06月底,颜x政因缺钱还网贷在网上找兼职,当时商量了以一小时15美金约等于90人民币的报酬,帮助别人接电话,在接通电话以后按照对方的要求的话术和别人通话,在明知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以后,颜x政依然答应了对方的要求,以接电话的方式帮助网络活动诈骗活动,后做了4个小时对方毁约,颜x政遂未得报酬。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笔录;2.证人证言;3.违法嫌疑人话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