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715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浏阳市大瑶镇崇文*******。
  现查明:2025年5月,孙XX(已行政拘留)在网上向邱XX求购5件“湘30”(400元每件), 邱XX便向微信好友“小七”(情况不明,在逃)以380元订购了5件“湘30”,并让“小七”直接开车到其家门口,“小七”开五菱货车将5件“湘30”送至邱XX家门口后,邱XX直接开车将5件“湘30”送至孙XX指定的地点将货交给对方并收取了2000元现金货款,邱XX从中赚取100元。 2025年7月5日,孙XX又向邱**订购12件“湘30”和5件“响中王”,邱XX便以260元每件“湘30”和110元每件“响中王”的价格向“小七”订购,总价3670元,当日16时许,“小七”开五菱货车将12件“湘30”和5件“响中王”送到邱XX家后,邱XX直接开着“小七”的五菱货车将货送至孙XX指定地点,交给孙XX的2个贵州客户,收取了4000元现金货款,邱**从中赚取330元。 2025年7月9日,邱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邱xx的陈述与申辩;2、孙xx的陈述与申辩;3、邱xx辨认笔录;4、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5、邱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邱**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