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杨)决字[2025]第042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杨林*******,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杨林*******。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衡东县杨林镇石峡村自己家里用自己的微信在石峡村312人的村级“石峡村第2网格”微信群多次散布诋毁中国共产党的言论,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