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甘)决字[2025]第0424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白莲*******,现住湖南省衡东县白莲*******。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衡东县洣水镇初忆养生馆与该店美甲员工发生纠纷,后该店员工报警,请求派出所调解处理。洣水派出所民警罗永立等人随即到现场出警。经现场调解未果,罗永立随即要求李*到所内了解情况,以备进一步处理,遭到李*的拒绝。随即,罗永立等人预强制将李*带回所内调查,在带离过程中,李*咬伤罗永立手背,同上用脚踢随同出警辅警蒋淼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证人林X、郭X等人证言,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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