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治)决字[2025]第0426号
被处罚人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草市*******,现住湖南省衡东县草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单**多次在望日岩工地拿工地的材料,派出所今天到单**家查出了工地的材料,要工地的工人搬材料的时候,单**进行阻拦,并扬言要拿刀去砍搬材料的工人,民警苏坪的按住单**,单**反抓住苏坪的裤子,将苏坪的裤子扯烂了,还将苏萍的胸口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单**的陈述与申辩,证人曹建等人证言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单**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单**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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