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芦)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芦洪*******,现住湖南省东安县芦洪*******。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平、唐X琼、周X勇、陈X华、刘X国、何X在东安县芦洪市镇西江桥村神华火电站后门路口旁的一座老房子处采用“台湾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下注五十元、一百元,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询问,唐X平、唐X琼、周X勇、陈X华、刘X国、何X对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现场检查与扣押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