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东)决字[2025]第021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一渡*******,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一渡*******。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于2025年6月因盗窃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李××又于2025年7月9日早上7时许在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酒店旁×××商店以让收银人员拿水为由将其支开,趁其不注意之际将盗窃5包硬盒大支和天下香烟离开,价值500元钱。李××将盗窃的5包和天下香烟在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烟酒行以每包6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获利300元钱。
以上事实有1、李××的陈述;2、受害人董××的陈述;3、证人王××的陈述;4、监控视频;5、现场照片;6、指认照片;7、到案经过;8、前科材料;9、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因盗窃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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